国家安全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 索引号:430S00/2022-010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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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4-1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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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国家安全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022年4月15日,
是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为加深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解,
增强大家的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今天,
让我们回顾两起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一起来学习国家安全知识!
案例一: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普法小课堂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张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案件回顾
2016年年初,张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张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供他人浏览。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普法小课堂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组织的神圣义务,
全社会行动起来,
加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当公民或组织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
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
我们共同打造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