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索引号:430S00/2018-0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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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18-08-22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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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