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 of Foreign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CPC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湖南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湖南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
为帮助我省企业更好开拓和深耕海外市场,规范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外发〔2018〕6号)(以下简称“商旅卡”)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释放商旅卡在服务企业人员“走出去”方面的政策红利,为服务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促进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作出贡献。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高度认识商旅卡工作对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扩大商旅卡惠及面;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优化申办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 商旅卡计划
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商旅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商旅卡和与商旅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执行商务任务,可多次出入相关经济体,各经济体普遍为持卡人提供出入境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目前,美国、加拿大不审批外方商旅卡申请,大陆与香港、台湾互不适用商旅卡,中国籍持卡人持有效卡最多可以入境16个经济体。
第四条 颁发管理机关
外交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企业商旅卡的推介、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市(州)及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外事办负责本省、市(州)及开发区内企业商旅卡的推介、审核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办资质与标准
第五条 申办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申办对象为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本省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
第六条 申办企业资质
申办企业应在本省内注册、经营与纳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管理规范,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有进出口资质,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企业所属行业范围包括加工制造、货物贸易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业、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
(二)申办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三)申办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合格”;申办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以上,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必须为“完成依法纳税”;有进出口贸易的申办企业,必须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可查,且信用信息等级必须为“一般信用企业”(含)等级以上。
(四)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上一年度与APEC经济体贸易进出口额50万元以上(含)。其他行业因行业特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如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可将上一年度与APEC经济体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APEC经济体商务类签证作为佐证材料。
(五)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员工人数50人以上(含);其他行业(如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10人以上(含)。
第七条 申办企业人员条件
申请人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护照有效期为2年以上;
(二)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商旅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四)申请人在本省所属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能提供近6个月的本省所属企业社保记录或出资证明;
(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进行商务活动的本省国有企业的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或本省非公有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商务人员及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材料
第八条 建档与年审
省外事办对申办企业实行“先建档、后申办”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查”做法,即首先在线审核申办企业资质,在完成资质审核后,对同一企业不同人员递交申请,免除上传企业资质材料要求,只要求提交申请人个人资料。每年四月对申办企业进行年审,系统提示申办企业重新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企业商旅卡使用和管理总结报告和企业变动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申办程序
(一)持有“湖南省外事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Ukey(电子密钥)”的国有企业人员和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申办材料由省外事办直接受理审核;
(二)在市、州(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申办材料由市(州)外事办受理初审后,报省外事办进行审核。
第十条 申办材料
各申办企业的专办员可登录https://www.hnhere.cn/(湖南省智慧外事平台)进行企业注册后申办商旅卡。
(一)企业首次注册时需上传要件(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审)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简介(包括企业规模、效益、发展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率、利税情况、与APEC经济体往来进出口情况等,需加盖公章);
3.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企业商旅卡管理办法,需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企业商旅卡申办管理使用责任承诺书;
6.企业商旅卡被授权签署人签名及公章样式;
7.其他文件材料(进出口贸易资质、高新企业证书、纳税信用评级证明材料等)。
(二)申办商旅卡需上传资料
1.申请人有效护照、身份证扫描件,护照有效期2年以上。国有企业人员持因公护照申办,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持因私护照申办;
2.公安机关开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国范围内,证明时间从申请人出生日起算,3个月有效);
3.申请人近期连续6个月本省所属企业社保参保证明(需注明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名称,且有当地社保局公章);
4.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协议、合同、进出口海关报关单、过去一年获发的与有关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
(三)年审资料(每过一自然年度,系统提示需重新上传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企业简介(包括上一年度企业规模、效益、发展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率、利税情况、与APEC经济体往来进出口情况等,需加盖公章);
4.企业商旅卡使用和管理报告(办卡人次、注销人次、出访APEC经济体国家、问题、措施及建议);
5.企业变动的其他事项等。
(四)其他所需的电子版材料。
第十一条 费用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颁发、换发及补发商旅卡的收费数额为每人次720元人民币。
(二)根据湘发改价费规[2023]750号文件规定,省外事办对申办商旅卡的企业每人每次收取600元服务费,如费用调整将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省外事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真实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的审核,并报送外交部审批。外交部制作和颁发商旅卡的时间,将根据各APEC经济体反馈签证结果时间而定,一般需6个月。
第四章 商旅卡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我省国有企业人员因公申办的商旅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持卡人因公出访APEC经济体有关国家需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领用APEC商务旅行卡,回国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保管单位。
第十四条 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商旅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办法后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市(州)外事办同意后自行管理。保管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做好领用登记,持卡人回国后7天内由本人当面交保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省、市(州)外事办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其法定代表人对商旅卡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
第五章 商旅卡的补发、换发和注销
第十六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外事办报请外交部为申办企业补发或换发商旅卡:
(一)遇商旅卡不慎损毁、遗失,由申办企业在系统上传申请函、登报遗失声明等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属市(州)外事办后,通过省外事办向外交部报送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二)发生更换护照情况,由申请单位在系统上传申请函,并附原商旅卡和新、旧护照扫描件,向企业注册地所属市(州)外事办报备后,由省外事办向外交部报送说明情况并申请换卡,原商旅卡交省外事办统一保管;
(三)外交部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补发商旅卡的情形。
第十七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外事办报请外交部注销持卡人的商旅卡:
(一)商旅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商旅卡;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使用商旅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商旅卡的管理办法;
(五)外交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办企业要强化自身责任,制定商旅卡管理办法,并就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做好商旅卡管理等作出承诺,明确相关责任后果,向省、市(州)外事办报告每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市(州)外事办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和流程,认真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对商旅卡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格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应对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省、市(州)外事办定期或不定期对申办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如发现申办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商旅卡遗失、损毁、未及时收缴或被冒用的并导致严重后果,或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骗取滥用商旅卡的,省外事办将报请外交部采取通报批评、中止或取消申办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外事办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商旅卡申办标准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