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 of Foreign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CPC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侨办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作了重新界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者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与华侨眷属相同。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